一輛車只可以辦理一個etc卡,但一個etc可以綁定繳費的多輛車。辦理etc卡時填寫《etc業務扣款授權書》,在填寫綁定繳費“指定車輛”時,可填入5輛車(超出5輛需另附頁填寫)。
ETC使用注意事項:
1、ETC交易區域爲8米,遇到前方有車輛停留時,應與前車保持10米以上距離,防止自動感應爲前車繳費的情況。
2、ETC車道通行識別速度應低於20km/h,車速過快無法讀取車輛設備資訊。
3、私自拆卸挪動OBU設備、OBU沒電、ETC電子標籤脫落或鬆動等情況,均可能導致ETC電子標籤失效,可以將ETC設備拿到辦理ETC卡的銀行或高速公路辦事廳去進行檢測,因背膠鬆了導致失效的重新激活即可。
4、ETC卡和OBU須與車輛綁定使用,ETC電子標籤與登記車輛爲唯一對應關係,一卡一車一標籤、專車專用,使用別人綁定其他車輛的ETC卡也是無效的。
5、車輛無法透過ETC車道,可聽從現場工作人員引導去人工MTC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