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批捕公訴是合法的。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並不表示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而可能是檢察院認爲沒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