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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傷人罪?|在強拆過程中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66W

在強拆過程中,如何定性傷人罪?

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承擔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保障。根據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應予立案追訴,包括造成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毀壞財物三次以上、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等情形。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罪行。

法律分析

作爲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業用房,不僅自身價值較高而且還承擔着多重社會屬性,居者有其屋是社會穩定的有利保障。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拓展延伸

強拆過程中將人打傷的刑事責任如何界定?

強拆過程中將人打傷的刑事責任界定涉及多個法律要素。根據我國刑法,如果打傷行爲屬於過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如果打傷行爲屬於故意,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界定刑事責任需要考慮傷害程度、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行爲人的過失程度等因素。此外,還需考慮強拆行爲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等因素。具體刑事責任界定需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最終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定性和量刑決定,以保障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實踐。

結語

保障公民的居住和商業用房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和故意傷害罪都屬於嚴重犯罪行爲,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刑事責任界定。在強拆過程中,涉及多個法律要素的考量,包括傷害程度、行爲人的主觀故意、過失程度以及強拆行爲的合法性和程序等。法院將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以確保刑事司法實踐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爲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爲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應當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採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併移交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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