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二)爲適應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將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工程非實體消耗費用合併爲措施費。措施費可根據專業和地區的情況自行補充。
(三)將原其他直接費項下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鑑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列入材料費。
(四) 將原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併爲間接費。根據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要求,在規費中列出社會保障相關費用。
(五)原計劃利潤改爲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