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並處以相應的罰款2、爲了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偷稅更是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法律對該種行爲要予以懲戒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