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空頭支票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如果開具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票據詐騙罪。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爲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僞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爲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