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產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區別是:
一、財產股利是股份公司以現金以外的公司財產向股東支付的股利,是股利分配的形式之一。財產股利通常有兩種:
1、種是證券股利。這種證券主要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債券、票據等,包括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2、另一種是實物股利,是指以公司實物財產抵消股利分配給股東;
3、一般以公司自身產品爲實物股利或與有往來的公司互換產品爲實物股利。實物股利的分配是爲了擴大公司產品的銷售;
二、股票股利又稱股票股利。股份公司以股份方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採用股票股利時,公司通常會將股東應得的股利金額轉入資本金,發行相同金額的新股,並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一般來說,優先分配給普通股東,優先分配給股東,這樣可以不改變股東的結構和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檔案: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