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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條形式的受賄怎麼認定|幫受賄人寫借條的人怎麼認定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09K
1.打借條形式的受賄怎麼認定

你好,打借條形式的受賄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幫受賄人寫借條的人怎麼認定 打借條形式的受賄怎麼認定

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條是一種期待性利益的債權。

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其他可用金錢計量的財產性利益。借條具有財物屬性,可以成爲受賄罪的犯罪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借條是一種以給付金錢爲內容的債權,行爲人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借條,雖然沒有現實兌現,但是該借條是財產性利益,而且具有實現的客觀可能,所以構成受賄罪的既遂。

2.有關行賄欠條的認定

欠條的擁有者就是債權的擁有者。請託人爲了謀取利益而將此欠條送給受賄人,那麼此時欠條就成爲請託人向受賄人行賄的財物了,只不過這種財物是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發生轉移,首先由請託人把這部分債權行賄給受賄人,案發後,國家依法要沒收這部分債權,用通俗的話講,就是此時受賄人欠國家的錢了。

但是依照我的觀點,有一種情況也許我們可以換個思維來理解。就是以借款爲名索賄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爲。此時的欠條只不過是受賄行賄的幌子,欠條本身並不能真正表明債務的律屬關係,此時欠條本身應該不具備其他意義了。

以上是我的觀點,不知道你是否滿意。如有疑問,我們可以繼續溝通。

3.如何認定"以借爲名"的受賄犯罪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也是當前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中佔比最大的罪名之一。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能力也在增強,受賄的手段呈現出更加“隱藏性、合法化、智能化”的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借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罪。

但這種以借爲名的受賄,行爲人大多有出具借條,使法律關係在民事與刑事之間交織,給檢察機關偵查帶來很大的困難。 爲此,對這類案件如何偵查取證,以準確認定犯罪,追究受賄人刑事責任,就顯得尤爲重要。

筆者認爲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審查借據的形成過程 對於受賄人提供的借據等證明借款的憑證,在辦案中,要首先把它作爲一種物證,審查其形成情況。查明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哪些人蔘與下形成的借據。

審查這些目的,是因爲大多數受賄人在受賄時,是不會與行賄人商量將來如何應對組織上的調查,也不會向行賄人出具借據。 借據的形成常常是紀委或檢察機關開始調查時,行爲人爲了掩蓋犯罪事實而出具借據給行賄方。

這樣的借據根據物證檢驗的方法,如對書寫時間、紙張、出廠日期等進行鑑定,很容易查出受賄人的陳述與出具借條形成的客觀物證表現相矛盾,能及時攻破其“是借款不是受賄”的謊言,爲破案打下堅實基礎。 二、審查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借款事由對形成借款非常重要,借款的事由是否合法、合理也是受賄認定的重要方面。

受賄人受賄,往往要編造一些“合法”的事由來掩蓋腐敗貪婪的表象,但真實的“借款”原因行受賄雙方均心知肚明。有些事由,看起來是合理的,合法的,但仔細審查就是非法的。

如受賄人向行賄人提出,自己子女上大學需要學費,請“借”一下支援。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子女上大學不是事實,而編造事由斂財;也有可能子女上大學是真實的,但借款時自己並不缺錢。

只要查明其事由,就能爲偵破受賄發揮作用。 三、審查借款去向 犯罪嫌疑人借款後,錢的去向如何,是判定是否受賄的主要方面。

當時說的借款是因何而借,借去做什麼,錢是如何“借”到手的,錢款最後用在了什麼方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情理,才能認定借款的合法性。 否則,行爲人受賄的事實就難以查證。

如以子女上學缺錢爲由借款,但借款沒有用於子女上學,而是存在銀行裏,或自己揮霍了等,可以證明“借”不是事實,而是爲了掩蓋其受賄的事實。 四、審查雙方平時關係和有無經常往來 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沒有職務上的內在必然聯繫,雙方主體之間除了情感上的依託關係外並不存在某種依賴關係,一般來講雙方結識時間長、交往多,互相瞭解、信任,關係融洽,有正當的書面手續。

而以借爲名的行賄受賄則圍繞着行賄人謀取的利益與受賄人利用職務便利而進行的權錢交易,這樣雙方主體之間必然存在某種特殊聯繫,這種聯繫,以職權爲媒介表現爲僅僅在工作關係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貸關係賴以存在的信任基礎,又沒有任何借貸手續。 這種既無信任基礎,又無借貸手續的不正常現象正是行賄受賄的典型表現。

因此,只要我們認真審查分析雙方主體間的真實關係,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脈絡,找到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 五、審查出借方有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謀利的目的 出借方爲何要借出款,是什麼目的意圖,要認真審查。

但核心是審查出借方有無要求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獲利的行爲。關於利用職務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制約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職權。

關於謀利,是出借方要求的。在審查謀利上從受賄方“承諾、實施和實現”的三個行爲階段審查,只要一個階段成立,則爲他人借利要件即具備。

如收受他財物時,根據他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就是爲他人謀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借,視爲承諾他人謀利。也就是說,只要謀利的一個階段行爲,受賄後爲他人謀利的要件具備,認定爲出借方的目的成立。

六、審查借款後的歸還情況 借款是否歸還是認定“借”爲受賄罪的最後一步。在審查歸還情況時,要着重審查三個方面,即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行爲,是否有歸還能力,未歸還原因及現實狀況 從借貸延續的時間來分析,正常借貸時間較短,借款時約定有歸還日期,而以“借”爲名收受賄賂的“借”便等於給,不存在歸還的行爲,對於行賄一方,“出借”以後不積極催要“借款”,甚至根本不要,而受賄一方經過一段時間,有償還的能力,然而卻以其他“適當”理由不歸還他人的財物,或者根本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對於這種“借貸”時間較長,雙方均無討債或還債的行爲,應以賄賂犯罪查處。

七、審查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或行爲 要透過收集證據證明,借款後有歸還的意思表示或行爲沒有,口頭還是書面的,或直接歸還等等,這是判明受賄方有無非法佔有目的重要方面。同時認真審查受賄方還款能力,從其正常收入,兼職收入等方向審查,還可透過查詢其實名的存款、對外債權等方面收集證據來判定。

對於尚未歸還的,查。

4.有借條算是行賄受賄嗎

有借條的,是否構成受賄行爲或構成受賄罪,應根據具體情節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向服務對象或下屬人員借款,有明確的還款時間,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經濟來源差,確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賄。以借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借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罪。

如何認定以借爲名受賄,可以參考:

5.如何認定"以借爲名"的受賄犯罪

受賄罪家工作員職務犯罪見形式前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佔比罪名隨着社發展治水平提高犯罪嫌疑反偵查能力增強受賄手段呈現更加隱藏性、合化、智能化特點 司實踐家工作員利用職務便利借名向索取財物或者非收受財物借取利益應認定受賄罪種借名受賄行具借條使律關係民事與刑事間交織給檢察機關偵查帶困難 類案件何偵查取證準確認定犯罪追究受賄刑事責任顯尤重要筆者認幾面握: 、審查借據形程 於受賄提供借據等證明借款憑證辦案要首先作種物證審查其形情況查明間點哪些參與形借據審查些目數受賄受賄與行賄商量何應組織調查向行賄具借據 借據形紀委或檢察機關始調查行掩蓋犯罪事實具借據給行賄借據根據物證檢驗書寫間、紙張、廠期等進行鑑定容易查受賄陳述與具借條形客觀物證表現相矛盾能及攻破其借款受賄謊言破案打堅實基礎 二、審查合理借款事由 借款事由形借款非重要借款事由否合、合理受賄認定重要面受賄受賄往往要編造些合事由掩蓋腐敗貪婪表象真實借款原行受賄雙均知肚明些事由看起合理合仔細審查非 受賄向行賄提自需要費請借支援種情況能事實編造事由斂財;能真實借款自並缺錢要查明其事由能偵破受賄發揮作用 三、審查借款向 犯罪嫌疑借款錢向何判定否受賄主要面說借款何藉藉做錢何藉手錢款用面必須符合律規定情理才能認定借款合性 否則行受賄事實難查證缺錢由借款借款沒用於存銀行或自揮霍等證明借事實掩蓋其受賄事實 四、審查雙平關係經往 民間借貸關係沒職務內必聯繫雙主體間除情依託關係外並存某種依賴關係般講雙結識間、交往互相解、信任關係融洽書面手續 借名行賄受賄則圍繞着行賄謀取利益與受賄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雙主體間必存某種特殊聯繫種聯繫職權媒介表現僅僅工作關係面交缺乏借貸關係賴存信任基礎沒任何借貸手續 種既信任基礎借貸手續現象行賄受賄典型表現要我認真審查析雙主體間真實關係仍摸定性脈絡找行賄受賄客觀基礎 五、審查借利用家工作員職務謀利目 借何要借款目意圖要認真審查覈審查借要求工作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利行關於利用職務便利既包括利用本職務主管、負責、承辦公共事務職權包括利用職務制約關係其工作員職權 關於謀利借要求審查謀利受賄承諾、實施實現三行階段審查要階段立則借利要件即具備收受財物根據具體請託事項承諾謀取利益謀利益要件 明知具體請託事項借視承諾謀利說要謀利階段行受賄謀利要件具備認定借目立 六、審查借款歸情況 借款否歸認定借受賄罪步審查歸情況要着重審查三面即歸意思表示行否歸能力未歸原及現實狀況 借貸延續間析借貸間較短借款約定歸期借名收受賄賂借便等於給存歸行於行賄借積極催要借款甚至根本要受賄經段間償能力卻其適理由歸財物或者根本歸意思表示於種借貸間較雙均討債或債行應賄賂犯罪查處 七、審查歸意思表示或行 要通收集證據證明借款歸意思表示或行沒口書面或直接歸等等判明受賄非佔目重要面同認真審查受賄款能力其收入兼職收入等向審查通查詢其實名存款、外債權等面收集證據判定於尚未歸查明何未歸理由否立特別受賄規避律惡意歸要認真審查 借款同具借條註明款期款期兩意造借訴訟效達歸目查明意規避則受賄立於尚未歸現少沒歸未款原數途已少部都要查清於惡意少部部歸規避律應結合認定其非佔故意 除幾面析認定外借款使用手段行賄財物源案發反表現等面進行析要些間接證據提借貸雙能反駁且反駁理由同能夠形完整證據鏈便認定事雙借貸名行賄受賄犯罪事實。

6.如何認定"以借爲名"的受賄犯罪行爲

認定“名爲借貸,實爲賄賂”,證據上應當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

二是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情況;

三是有無還款期限約定,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爲;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四是有無第三人在場。如果行賄或受賄嫌疑人訊問時均否認第三人知曉其“借款事宜”,則可杜絕在審判環節出現作僞證的證人。

綜合以下四個方面的證據認定涉嫌受賄:一是借款方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的行爲;二是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去向與借款理由不符的;三是借款後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元,無歸還能力的;四是無第三人作證或有第三人作僞證的。

7.以借款爲名的受賄罪如何認定,認定受賄罪要注

一、以借款爲名的受賄罪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款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項的去向;

(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爲;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二、認定受賄罪要注意什麼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手續費、提成、回扣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行爲,是否構成受賄罪,要作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區分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受賄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爲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繫業務,以“酬謝費”等名義索取、收受財物的,不應認定受賄罪。對於其中違**政機關工作人員嚴禁經商的規定,或違反有關工作制度和紀律的,由所在單位處理。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按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2)合理報酬與違法所得區分開來。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爲外單位提供業務服務,按規定得到合理獎勵的;爲本單位推銷產品、承攬業務作出成績,按規定取得合理報酬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專門機構,從事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提取合理手續費的;取得這些合理的勞動報酬,均不屬於受賄。

(3)對搞活經濟、發展生產有利與無利區分開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論對搞活經濟有利或者無利,其性質都是受賄行爲。

8.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借款如何認定受賄的法律規定

一、最高檢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最高法有相關規定。

二、法律依據:

2003年出臺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專門規定了以借款爲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爲的認定。(六)以借款爲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爲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爲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謀取利益;(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爲;(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