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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包地需要什麼條件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3W

在農村包地需要什麼條件

在農村包地需要的條件如下:
1、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爲生活來源的時候,才允許其轉讓。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隨意轉讓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來源,使耕者有其田。
2、須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要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爲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承包關係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因此發包方必須審查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是否有非農職業或穩定收入來源;審查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即一是受讓方必須是農戶,二是受讓方受讓承包經營權後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不得從事非農建設。
農村土地流轉註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後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於或高於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採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於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3、流轉年限問題。除“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的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後,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續簽。
4、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5、流轉合同簽訂問題。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統一制訂的合同文字。簽訂合同時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流轉合同中要註明流轉土地的邊界、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
6、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爲農村承包經營戶。

Tags:包地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