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承攬合同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主要是指以下幾種糾紛:(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主要是指以下幾種糾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專屬管轄不包括承攬合同糾紛,所以承攬合同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