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爲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20萬元爲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覈。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