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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刑拘後會無罪釋放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51W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但並不表示就一定構成犯罪,如果經偵查證明不構成犯罪的,或經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無罪釋放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並對其予以釋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只要是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很多時候,只要是公安機關已經證實嫌疑人有違法的行爲,那麼就可以進行逮捕,但是逮捕過之後不一定會判刑,也許會進行釋放。總之有情況最好找個資深一點的律師,對自己只有好處,沒有害處。

嫌疑人刑拘後會無罪釋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