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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差異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54W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數額標準不同。合同詐騙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故意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數額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有: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犯罪主體不同;認定兩罪的數額標準不同。合同詐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拓展延伸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法律界的爭議與解析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是法律界備受爭議的話題。在合同詐騙中,犯罪分子透過欺騙、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事實,以達成欺騙性合同並獲得不當利益。而普通詐騙則是指以欺騙、虛假陳述或其他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欺騙手段和目的。合同詐騙側重於透過欺騙性合同獲取不當利益,而普通詐騙則更廣泛地針對財物。然而,法律界對於區分兩者的標準存在爭議。有些人認爲兩者應該根據欺騙手段的差異進行區分,而另一些人則主張應該根據欺騙行爲的結果來判斷。因此,對於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界定和解析,法律界仍在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

結語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數額標準等方面。合同詐騙是指透過欺騙性合同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爲,而普通詐騙則是指透過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然而,對於兩者的界定和解析,法律界仍在進行深入研究和討論。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數額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的合同詐騙行爲,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爲,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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