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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3天是否包含當天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67W

試用期離職3天是否包含當天

試用期提離職3天包含當天,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勞動者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基本生活。

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提離職3天包含當天嗎

試用期提離職3天包含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幾個月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以下三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爲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提離職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合同的固定期限而定。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以及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立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Tags:離職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