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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辭職後如何審批?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75W

試用期員工辭職後如何審批?

試用期辭職不批,員工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公司不批准,根據法律規定,員工仍可離職並要求結算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暴力、威脅或非法手段限制員工自由,否則員工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辭職一個月後,如公司不批准,員工可自行離職。辭職不需領導批准,員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辦

很多人都覺得辭職都需要公司經過公司的批准纔可以離職,如果不批自己的離職就擔心不發放正常的工資,但是其實試用期辭職不需要經過公司的批准。即使公司不批准也可以辭職,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供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就可以進行自離,公司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結算相應的工資。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處理?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如果是按照正常流程辭職的,就算用人單位不批准也是可以離職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離職不批怎麼辦

試用期辭職不需要經過公司的批准。即使公司不批准也可以辭職,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就可以進行自離,公司要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結算相應的工資。如果不辦理或者是拖欠工資的,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當地的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會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察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辭職了一個月了公司不批如何處理

辭職了一個月了公司不批的,如果是書面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的,則一個月之後自行離職即可,不需經過公司的批准。如果沒有書面同時公司的,則需要重新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自己要辭職,然後等三十天後即可自行離職,不需要公司批准。

辭職不批怎麼辦

員工辭職不需要領導批准,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公司不批准辭職,員工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自離。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如遇到公司不批准辭職或拖欠工資等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