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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國家列入失信人名單如何解除?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4.14K

被國家列入失信人名單如何解除?

解除失信名單方式:被執行人對失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糾正。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進行審覈,申請成功後將在3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人名單的期限爲2年,情節嚴重則延遲1-3年。期限屆滿以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會被撤銷。失信人爲未成年人的,不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透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