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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奉行的設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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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的原則一般認爲有四種:自由設立、特許設立、覈准主義、準則主義(世界普遍採用嚴格的準則主義)。我國《公司法》第六條採用的是準則主義和核準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嚴格準則設立主義是指法律規定了的設立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公司設立必須經過國家主管機關登記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體資格。

所謂覈准設立主義是指公司設立除了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機關覈准,否則不得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承擔返還股款、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公司成立過程中,因發起人過失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賠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這裏所說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爲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中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爲發起人。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佔據統治地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爲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爲等額的股份,透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爲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複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爲公司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爲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長期以來,人們通常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對公司設立的誤解,不能正確地認識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公司設立過程中責任的特殊性和設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二者並不相同,其區別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經登記機關審覈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2、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係爲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爲,有法律行爲,亦有非法律行爲;有民事法律行爲,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爲。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爲,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3、二者與公司登記的關係不同

所謂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爲。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爲,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爲的最後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4、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繫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爲。不妥之處在於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爲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覈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爲;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爲,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爲。

我國公司法奉行的設立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