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可以正常工作,只要不影響案件偵查審理。但如果工作單位有特殊要求或被禁止進入特定場所或從事特定活動,則不能從事該工作。被取保候審的人需遵守規定,如不得離開居住地、及時報告住址變動、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證據等。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根據案情責令遵守特定規定。違反規定的,可能沒收保證金、重新交納保證金、監視居住、逮捕等處罰。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正常工作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中並沒能禁止其參加工作,只要不對案件的偵查、審理產生影響,工作單位是在所居住的市、縣的,就可以正常到單位上班。
當然,如果因當事人工作單位對於工作人員的特殊要求(如有特殊的入職要求的特殊行業)、或屬於在取保候審時被禁止進入特定的場所或從事特定的活動的,則不可以再從事該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允許在公司工作?
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允許在公司工作是一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如果取保期間沒有限制您的工作權利,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然而,這也取決於法院的具體要求和您的個人情況。建議您在取保候審期間與您的律師進行溝通,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和限制,並遵守法院的要求。同時,確保您的工作行爲不會干擾案件的調查和審理過程,以免影響案件的正常進行。最好遵循法律程序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行爲合法合規。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可以正常工作。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對案件偵查和審理造成影響,且工作單位位於所居住的市、縣,就可以繼續上班。然而,特殊行業或工作單位可能有特殊要求,或在取保候審期間被禁止進入特定場所或從事特定活動的情況下,需遵守相關限制。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的變動,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毀滅、僞造證據或串供,是被取保候審的人的義務。如有違反規定,可能面臨沒收保證金、重新交納保證金、監視居住、逮捕等後果。在取保候審期間,建議您與律師溝通,確保遵守法院的要求,保證自己的行爲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