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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和官鹽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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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私鹽是指未經過朝廷允許,個人私自售賣鹽,而經過朝廷允許的鹽販賣就是官鹽。現代的私鹽即通常所說的粗鹽、平鍋鹽,是未經加工處理的礦井鹽,其特點是含碘量大大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且有害雜質多,外表多表現出顆粒較粗,色質黑(含碘鹽晶瑩透白)。在古時私鹽違法主要目的是控制鹽業的稅收,而當前私鹽違法是因爲它還關係到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問題。

私鹽和官鹽的區別

舊時凡由官府生產經銷或向官府納稅後銷售的食鹽均稱官鹽。亦比喻合法的東西。私鹽,是指違反政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政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爲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物。

中唐以前,私鹽問題雖已出現,但並不突出,這與這一時期政府財政對鹽利的仰賴尚不強烈和製鹽技術的不發達,制私成本較高有很大關係。而中唐以後,私鹽之所以成爲一個普遍的社會經濟問題,則主要在於政府對鹽利控制的加強、製鹽技術的進步和制私成本的降低。中國古代爲法所禁之私鹽最早出現於何時、何地、何類人所爲,史無明載,一般認爲西漢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實行食鹽官賣,嚴禁私煮之後,鹽始有官、私之分。鄙意以爲,私鹽既與官府對鹽利的壟斷有關,則它的出現當在政府實施食鹽專賣政策之後,而中國古代實行食鹽專賣早在春秋時期的齊國就開始了,齊桓公時的管仲被認爲是中國食鹽專賣政策的創始人。

私鹽中往往含有過量的礦物元素,長期攝入對健康極爲有害。如未經精製的井鹽中可能氯化鋇含量較高,食用會引起四肢麻木等;私鹽如有苦味,多半是含鎂和鈣元素量過高,食後可致人胃腸不適、腹痛、腹瀉等;更嚴重的是,私鹽中一般不含碘或含量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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