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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家发错货?

栏目: 综合知识 / 发布于: / 人气:9.35K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家发错货?

商家发错货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商家过失发错货,当事人可要求更换或退货,但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若商家故意发错货构成欺诈行为,当事人可获得惩罚性赔偿,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商家发错货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商家只是过失发错货,当事人可以要求更换商品或者退货,而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如果商家是故意发错货,并且构成欺诈行为,当事人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结语

商家发错货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商家过失发错货,当事人可要求更换商品或退货,但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若商家故意发错货构成欺诈行为,当事人可获得惩罚性赔偿,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严重违法情形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