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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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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

租賃的房屋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是由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一方繳税款。税法規定是應由出租方繳納;但也有些地方規定:如出租方和租賃方有寫在租賃協議合同:雙方協商由租賃方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那麼按協議由租賃方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金是指以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時,由國家對土地進行基礎設施投入而形成的,由國家收回。這是因為,不同地段的住房其建築成本大體相同,之所以形成不同的房價,主要是由於地價不同,而房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主要是由土地構成的。土地是由國家對土地進行基礎設施(交通、通訊、城建配套設施等)投入而形成的,理應由國家收回。但這因由房屋出租方負擔。

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包括: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二)產權出典的;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不需要交房產税。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

房產税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產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税。其税率分為兩類:按照房產餘值計算應納税額的,適用税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税額的,適用税率為12%。

企業出租房屋,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税額的,適用税率為12%。

企業承租房屋,納税義務人是出租方,一般是不需要繳納房產税的,但有些特殊情況要繳納。

這裏説的特殊情況請參閲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房產税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有房屋,由所有者繳納房產税,一種是租賃房屋,由出租方繳納房產税。

由出租方交,但是出租方不交的承租方就得交

納税期限

納税期限,指税法規定的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法定期限。納税期限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確定結算應納税款的期限,一般由税務機關依法確定;二是繳納税款的期限,即在納税期限屆滿後,向税務機關繳納税款的期限。如增值税的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税人以1個月為一期繳納增值税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税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5日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減税、免税

減税、免税,指税法減少或免除税負的規定。減税是指對應納税額減徵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對應納税額全部免徵。

需要注意的是,減免税不同於税法中規定的起徵點。起徵點,是指對徵税對象徵税的起點數額。徵税對象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税;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税。另外,減免税也不同於税法中規定的免徵額。免徵額,是指對徵税對象免於徵税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税。

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指對納税人違反税法規定時,採取處罰措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