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給別人可以算
消費憑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轉賬記錄本身就是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1、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
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4、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