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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寬限期

欄目: 金融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87W

設定寬限期的目的在於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未能如期交納續期保費,大多並非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時交納,而是出現了暫時的經濟困難,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遺忘等客觀而未按時交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不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必然會導致更多的保險合同中途停效,關進一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數量,如大多數未能按時交納續期保費而終止,是會影響保險業務的穩定性,對投保人來説會使其有的保障徹底消失,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保險合同的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即使沒有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依然有效,果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不過要從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但若過了60天寬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額交納續期保費,則保險合同將會中止。保險中止後,只有提出復效,才會重新恢復效力。另外,短期保險是沒有保險寬限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