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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级别的关系

栏目: 综合知识 / 发布于: / 人气:6.72K

职务与级别的关系

1.职务是官职,比如局长、主任之类的,就是职务,也叫职位。职级是官职的级别,国级、省部级、市厅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都是职级。职务和级别是互相对应,但又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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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是如何对应的?

领导干部职务与职级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厅局级下列领导职务相匹配的综合管理类、技术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最少职务级别分别是:

厅局级正职相匹配一级巡视员、一级主管;厅局级实职相匹配二级巡视员、二级主管、督查;县处级正职相匹配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端负责人、二级高端举办;县处级副职相匹配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端负责人、四级高端举办;乡科级正职相匹配二级主任科员、二级负责人、二级举办;乡科级副职相匹配四级主任科员、四级负责人、四级主办。

国家公务员出任领导职务、职务级别,按照规定有相比应的等级,也就是领导职务、职务级别与等级都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级别由低无上分别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在领导职务、职务级别与等级对应关系上,是“一编制数级,左右交叉式”。一个领导职务、职务级别相匹配数个等级,左右领导职务、职务级别相对应的等级互相交叉式;一般来说,领导职务、职务级别层级越低,相匹配的等级数相对性越多。

领导干部职务与职级做为两根并行处理的升职渠道是相通的,可以相互之间调任、担任。出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合乎职级晋升标准的,可以在职人员数占比内升职职务级别,还可以转就职级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国家公务员合乎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资质标准的,可以选拨出任相对应的领导职务。

“等级”的名字,与一些职位的名字,经常是一致的,但二者实质是有所不同的。岗位是主要的,而职位编码序列则是一个全国各地常用的管理体系。针对某一实际岗位的职位编码序列,要深入分析。针对“等级”,大家当然不可能忽略,但也不适合过度高度重视。最好是的角度,始终是认清。

如果你考入大学,有些人跟你说:“人哪,不可以忘恩,之后前途了,当上乡镇长哪些的,一定别忘记给村内亲朋好友多做事。”如果你开始工作,有些人跟你说:“人便是要分三六九等,公平全是坑人的。拥有较为,才有工作压力,拥有工作压力,才有驱动力。”假如你当上官,有些人跟你说:“万里当官只求财。三年清县令,十万雪花银。都那样,别装了。”

如果你听见这种话的情况下,希望你可以集中精力好好地想一想。

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三者的关系如下:

别说外,就算内的一些人对公务员领导职务、具体职务、职级和级别四者关系也常常搞不清楚,下面将这四者慢慢剖析开来,希望大家之后对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更加清晰。

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关系

1.职级脱胎于职务

职务是公务员从事的岗位和权责的依据,并有对应待遇,职级脱胎于职务,是将职务中的岗位和权责剥离后取其对应待遇。职务职级并行之前,权责与待遇是合为一体的,但公务员队伍是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许多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可能终其一生都无法成为领导干部或者高级领导干部,在薪酬待遇和抱负上会出现物质精神双重失落。

因此国家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将职级从职务中分离出来,使相当一部分公务员在权责不变基础上薪酬待遇得到提升,平衡公务员队伍。当然,领导干部权力大,但责任和风险也大,同酬不同责也不合理,所以领导职务的工资收入相对同等职级会多一个领导岗位补贴之类的区别。

平时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等也是与领导职务挂钩,但这些区别与之前的区别不可同日而言。假设之前的科员和实职副科的薪酬待遇是80:100,现在四级主任科员和实职副科可能就是95:100了(实际比例因地而异,以上比例仅为虚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级发展得更加成熟完善,从一开始统一的正科级待遇等,到现在分大小正科职级等,如乡科级副职与乡科级正职之间多了一个主任科员(大副科),乡科级正职和县处级副职之间多了一个一级主任科员(大正科)。

科级分为一级主任科员(大正科)、二级主任科员(小正科,对应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大副科)、四级主任科员(小副科,对应乡科级副职),职级只能逐级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在职级晋升中等同其对应职级(不考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里面的“现有”是当时职级改革的特殊情况,不具备普遍性)。

2.领导职务与职级是下反对关系

原来科员属于职务范畴,但科员是公务员序列的最低层(本文不考虑二级科员,因为现在绝大部分公务员进入试用期满就至少是一级科员了),不属于领导职务,为了将公务员队伍更好地分类,在最新的职级改革后,科员成为历史,统一套转为职级——一级科员。

自此,领导职务和职级全覆盖整个公务员队伍(科员不取消的话,就变成领导职务、科员和职级三大类,显然比较累赘;或者把领导职务和科员合并,变成职务和职级两大类,显然没有目前说法科学清晰)。

因此,现在的“领导职务”和“职级”(不存在“领导职级”说法)属于下反对关系,可以推知(不考虑试用期等特殊情况):①不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定具备职级;②不具备职级的公务员一定是领导干部;③领导干部可以同时具备更高职级。

此外,公务员法规定了领导职务的10个层次,职级的12个层次,从上层看,职级的第1名一级巡视员对应领导职务第5名厅局级正职,从基层看,领导职务最后1名乡科级副职对应职级的倒数第3名,从中便可以看出职级并行服务中下层公务员的导向,并未覆盖高层领导干部。

因此,我们可以推知:厅局级正职以上(含)公务员必定没有职级;四级主任科员以下(含)公务员必定没有领导职务。

3.职级晋升职务

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晋升渠道不变,与职级关系不大,下面主要讨论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晋升问题。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是指根据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这种兼任不是冗余重复,应该理解为以下两种“兼任”:第一种“兼任”:人是主角,如A君既是乡科级副职,同时又兼任了比领导职务更高的职级——主任科员(或者二级主任科员);第二种“兼任”:对应关系是主角,如B君是乡科级副职,C君是四级主任科员,那么我们说“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兼括了B君和C君两个不同的人。

不能理解为一个人兼任两个对应的领导职务和最低职级,所以D君不能担任乡科级副职的同时兼任四级主任科员,只能从乡科级副职转任为四级主任科员,或者从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为乡科级副职,同步免去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从原文看,实职副科、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单个或混合累计2年以上达到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资历要求,但三个“或者”将情况划分为四类,孰重孰轻的基调不言而喻。为了更清晰地分析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情况,暂不考虑兼任更高职级的这类领导干部。

乡科级副职与主任科员相比,哪个晋升乡科级正职更困难呢,我认为是主任科员更困难,理由有二:

理由1:乡科级副职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关于任职年限的表述中位置顺序更为靠前。

理由2:要考虑现有领导干部的主观情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举个例子,主任科员E君不是领导,且受乡科级副职领导F君领导(职级职数满了,最近调入的F君没有兼任主任科员),等到有机会晋升乡科级正职时,E君得到晋升,那么F君在主观上会比较难接受,因为E从下属一下子跨过了平级这步,直接成为上级。

从实际情况看,笔者也没见过或者听说过本地有纯主任科员或者四级主任科员提拔晋升为乡科级正职的。但无论哪种,都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程序,即使是主任科员提拔为乡科级副职也需要走领导职务提拔程序。

4.职级晋升职级

晋升职级,无论是从领导职务晋升职级还是,从职级晋升职级,都是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程序,与领导职务晋升相比,部分职级晋升的考察环节可不作为必需环节。

关于职级晋升职级,主要想讨论其受领导职务影响的情况。以某镇为例子,《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乡镇机关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从上面可知,职级是有人数的,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作为一个层次,、四级主任科员又作为一个层次,在职级人数限定的前提下,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没有名额阻力,只要年限资历和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即可晋升;主任科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还要加上名额阻力。

问题在于,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主任科员没有名额阻力,但实职副科晋升主任科员,挤入职级体系(职级只能逐级晋升,实职副科不能直接晋升二级主任科员),有名额阻力。

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某镇乡科级副职未到晋升资历年限或者干脆空缺,那镇是让现在符合条件的一级科员晋升职级,还是“虚位以待”实职副科呢,怎么做估计都会让另一个群体不满意。

5.职务晋升职级

职务晋升职级一般是兼任一个更高的职级。但也不排除以下情况:

一是晋升后免去领导职务,如县处级正职晋升一级调研员,同步免去领导职务,这种情况相当于之前的“改非”,适用的情况比较多,可能是一种人性化安置,也可能是补偿性调离领导职务等。

二是领导职务转任同等职级,如乡科级副职转任四级主任科员,这种情况比较少,可能跟犯错、组织处理等情况相关。

二、公务员领导职务和具体职务的关系

领导职务是概括性、层次性的职务,囊括了所有领导干部。具体职务则五花八门,众多具体职务的共同点和衡量点是领导职务,不考虑股级干部的话,可以说领导职务是丈量具体职务的“尺子”。

如县处级副职可以是地市局的副,可以是省厅的副,也可以是县级市的副,还可以是县级市副主任,具体职务太多,需要把它们放到领导职务体系中来统一丈量才更规范有序。

但具体职务的范围比领导职务更广一点,主要体现在股级干部,如乡镇的“农村农业办主任”是具体职务,但不是领导职务。有人会说,那为什么你还整个一级科员都可以担任的具体职务出来,《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很多文件都没谈到具体职务呀。

因为具体职务也有正式的官方作用,其中体现在《干部任免审批表》(需要归入人事档案的重要资料)中,具体职务是需要规范表述在拟任职务栏的,是干部任免的基本内容,“农村农业办主任”虽然不是领导职务,但也是《干部任免审批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某个公务员有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时,他/她的公职规范表述是具体职务加职级,如地市局某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当没有领导职务时,他/她的公职规范表述一般是职级,如地市局某科室四级主任科员,乡镇某办公室一级科员。但县镇的股级干部除外,股级干部的公职规范表述是具体职务加职级,如镇农村农业办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或镇农村农业办主任、一级科员。

三、公务员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的关系

公务员级别与基础工资等待遇紧密相关,也叫工资级别,而我们平常交流中“你现在是什么级别?”之类的“级别”更多的是指领导职务和职级,因为工资级别有时本人也不太清楚,公务员级别有27级,一级最大,二十七级最小,但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是多对多的关系(级别与领导职务对应关系详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级别与职级对应关系详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省部级副职对应十级至六级,厅局级正职对应十至八级,厅局级副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你知道一个公务员的工资级别是十级,但你不知道他是什么领导职务。

他可能是省部级副职,也可能是厅局级正职,还可能是厅局级副职,因为十级对应了3个领导职务;反过来,如果你知道一个公务员是厅局级正职,那么你也不知道他是什么工资级别,因为它对应了6个级别。

正因为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是多对多的关系,而且级别层次数量大(27种),有多种情况会推动其升级变动,所以我们不太关心也不太了解自己或别人的工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与职级关系是什么?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最低职级分别是:

厅局级正职对应一级巡视员、一级总监;

厅局级副职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督办;

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

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办;

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

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

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职级,按规定有相对应的级别,也就是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在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上,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领导职务、职级对应多个级别,上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一般来说,领导职务、职级层次越低,对应的级别数相对越多。

领导职务与职级作为两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互通的,可以互相转任、兼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以在职数比例内晋升职级,也可以转任职级公务员;职级公务员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什么机关

由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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