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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员工未与工会等协商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栏目: 综合知识 / 发布于: / 人气:2.93W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称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员工未与工会等协商会有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