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有:
(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實施了以上任一種行爲的,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