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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育權|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試管嬰兒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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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試管嬰兒遭拒 侵害生育權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試管嬰兒遭拒 侵害生育權

近日,雲南昆明呈貢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

一對夫妻2014年結婚後長期未生育,2020年到昆明某醫院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治療。2021年8月,就在兩口子準備進行凍胚移植手術期間,丈夫因車禍意外去世。同年9月,妻子到醫院擬進行凍胚移植,卻被醫院告知不符合倫理原則。同時丈夫已去世,無法簽署手術檔案,因此醫院無法進行後續凍胚移植。妻子無奈將醫院訴至法院,其間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法院認爲,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並不違背原告配偶生前意願。同時,醫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簽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權。最終,法院判決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爲妻子進行胚胎移植,目前判決已生效。

女性有生育權利和自由

呈貢法院馬金鋪法庭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的夫妻倆在昆明某醫院進行了人類輔助生殖治療,由醫院爲其培育並冷凍胚胎,雙方之間由此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合法、有效。

被告醫院雖辯稱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婦同時簽字確認,但依據現有證據,丈夫作爲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參與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且簽署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原則系對夫妻雙方知情權及胚胎處置權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後,父母亦同意繼續實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處置權。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

結合事實與證據,法院認爲,丈夫雖已去世,無法簽署手術檔案,但其生前與妻子先後多次到醫院接受輔助治療的行爲足以表達丈夫對生育子女的意願。原告及配偶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達成,雖然原告配偶已經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經明確了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願,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驟,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不違背原告配偶生前意願,其去世後不必然對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構成妨礙。醫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況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簽字確認、後進行胚胎移植術,顯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