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修訂一次。
2、2005年5月18日總理溫家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地方誌工作條例》並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3、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