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新《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組織的商標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顯然,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就是:可憑視覺分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