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所處的資訊化年代,更新迭代的頻次太高,愛情也似乎不能保鮮太久,離婚率也是逐年直線飆升。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一旦涉及到離婚,男女雙方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這兩方面多多少少都會有爭執。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這樣一例案子,2015年結婚的譚先生與王女士,在育有一子小譚后王女士就辭掉了自己的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專心照顧兒子和譚先生,但譚先生因爲日常的工作比較忙碌所以婚後很少有時間與王女士溝通交流,漸漸兩人的關係就疏遠了,感情也淡了下來。兩人自去年就開始分居生活,孩子也是一直由王女士負責撫養。
後來,譚先生和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王女士提出要求,認爲自己一直在家帶孩子,承擔家務的所有內容,譚先生應該給她支付家務補償。王先生則認爲,譚女士並沒有這麼多的付出,不應該支付這筆費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一方因爲協助對方工作而承擔起更多撫養老人、子女的義務時,在離婚時,另一方應予與補償。經法院判決,譚先生有義務向王女士支付3萬的經濟補償,此外,雙方生下的孩子也判給了王女士撫養,譚先生需要支付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