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證清分日期是按照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計算,在記分週期內扣分未繳罰款的,記分記錄計入下一個記分週期內。
2、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爲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如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記分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