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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考試規則

欄目: 旅遊規劃 / 發佈於: / 人氣:1.34W

科目二考試規則

1、科目二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

2、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後重新預約考試。

3、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

4、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5、合格標準:滿分爲100分,設定不合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項目評判標準。符合下列規定的,考試合格: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成績達到90分的;報考其他準駕車型成績達到80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