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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要怎麼計算

欄目: IT科技 / 發佈於: / 人氣:4.63K

平時的加班工資計算,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

加班工資要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爲標準,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的計算按照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覈算。 一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平日加班爲1.5倍工資,週六週日加班如果沒安排調休,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日加班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每天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如下:基礎工資÷21.75×1.5(或×2、或×3)。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300%。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300%。

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爲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爲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爲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一般情況是工資的150%,雙休日加班是工資的200%,國定假日加班是工資的300%。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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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和值班費分別是怎麼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值班費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爲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加班費

工廠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1,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關於加班工資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工廠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這個要看地方的,但是現在的工廠很精,什麼都給算好了,一般好的都是1.5倍2倍3倍計算,但是工資是按照當地最低標準,也就是你工資的底薪,比如你上班談的是4500,但是工資將這4500分開,1500的底薪,還有3000設定各種項目,發給你,加班的時候,就按照1500算,雖然這不符合法律,但是也沒有辦法,我們這裏加班就按照2000算,一個小時多少就多少,沒有幾倍的說法,週末也是如此,所以你問的,具體還要看你的職務,談的工資,工廠的薪資制度以及考覈制度等各個方面,所以在考慮進一個公司的時候,這些多瞭解一下,不要麻木進去,正規企業就不會有那麼多,全部按照勞動法執行,就可以放心的,

通宵加班費怎麼算

以凌晨0點來計算,0點之前上班時間超過八小時的算加班,0點之後的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也算加班。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企業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爲標準,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的計算按照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覈算。

一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計算的方法

根據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展資料: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爲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