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期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所交保險費”按照期滿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和交費年度數計算。
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保險公司按主險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於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後(含18週歲的保單週年日)身故,保險公司按身故時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