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稅率爲“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計稅依據是“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
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
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