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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條款是什麼

欄目: 金融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7.91K

癌症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內,首次被確診爲合同約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後,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條款是什麼

特定癌症額外給付保險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同時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特定癌症額外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內,首次被確診爲輕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後,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最高爲人民幣10萬元),合同繼續有效。

癌症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治療後依然生存,按合同約定給付基本保額的20%作爲癌症康復保險金,累計最多可以給付五年。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週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交保險費與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年滿十八週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疾病給付所交保險費,非疾病按所交保險費的105%與合同現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

滿期返還保險金:如果患者在保險期間內未發生癌症,在保險合同期滿後可返還所交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