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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銀行開立保函的經濟交易中的一方當事人被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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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銀行開立保函的經濟交易中的一方當事人被稱作
銀行開立保函的經濟交易中的一方當事人被稱做委託人或申請人。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簡稱“保證書”,銀行作爲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檔案。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檔案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爲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爲付款保證,但不適用於需要爲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爲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