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徵信記錄會儲存5年。根據《徵信業
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
期限,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爲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個人信用制度是根據居民的
家庭收入與資產、已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對個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並隨時記錄、存檔,以便於個人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提供信用或者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反映個人信用狀況有兩種形式,即個人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信用制度非常重要。個人如何有效地利用信用產品,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顯得更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