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給別人可以算
消費憑證,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轉賬記錄本身就是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1、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3、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
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4、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