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人蔘加當地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爲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生育保險報銷。
不過每個地區對於生育險的具體政策不同,大家還需要根據當地的一般水準來進行生育險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