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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界的GP和LP解釋

欄目: 金融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W

風險投資界的GP和LP解釋

1、GP: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爲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LP:有限合夥人(英文:Limited partner),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合夥人 。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3、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