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爲20年。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主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爲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平安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平安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平安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平安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